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五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5197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泗县人,住泗县**区**村**庄**号,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26日、2020年3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分别于2020年1月22日、2020年3月2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2月14日、2020年2月23日,本案分别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7日20时10分许,被告人李某甲酒后驾驶一辆皖******号二轮摩托车沿泗县**小区南东西路由西往东行驶,行至303省道10KM+500M处时与由东向西由王某某驾驶的一辆皖******号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被告人李某甲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甲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鉴定,被告人李某甲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李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21.5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李某甲于2019年4月18日被泗县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机动车驾驶证查询单、出院证明等书证;
2.证人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安徽天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
5.泗县公安局制作的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毛婷婷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住泗县**区**村**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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