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一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10221967********,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住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宜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中午和晚上,被告人李某甲在宜都市姚家店村其亲戚家中饮酒。当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驾驶牌照为鄂D****9号“比亚迪”牌小型轿车载龚某某从宜都市姚家店村出发,沿325省道、陆逊大道、过路滩大桥往荆州市公安县方向行驶。当日20时45分许,李某甲驾车行驶至岳宜高速宜都收费站(宜都市五眼泉镇袁家榜收费站)入口时,被宜昌市公安局高速公路警察支队二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检测,呼出气体中酒精含量为117㎎/100ml。后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9.73㎎/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郭某某、龚某某、李某乙的证言;3.宜昌仁和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道林
2020年7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3872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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