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检部一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31991********,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山东省沂水县人,农民,住沂水县**镇**村**号。2019年10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25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3日15时10分许,被告人李某甲醉酒后无证驾驶鲁******小型轿车沿官何路由西向东行驶到沂水县富官庄镇柳沟村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检验,李某甲静脉血乙醇成分含量为122.0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视听资料;书证;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被告人的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玉亮
张昭
2020年1月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35443****)。
2、侦查卷宗三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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