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甲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潍寒检一部刑诉〔2020〕298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03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与现住址均为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街道**村**号。该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3月16日被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8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李某甲无有效驾驶资格、酒后驾驶鲁******小型普通客车载李某乙行驶至寒亭区**路**庄**号线杆处时,与吴某某驾驶的鲁******中型仓栅式货车相撞,致被告人李某甲、乘车人李某乙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鉴定,被告人李某甲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85.03mg/100ml。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李某甲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吴某某电话报警,出警民警在寒亭区人民医院找到被告人李某甲,其到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前科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吴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曾因醉酒驾驶机动车受过刑事追究,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拘役二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和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茹

2020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卷宗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