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一部刑诉〔2020〕21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82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及户籍地山东省莱阳市,住莱阳市**镇**村**号。2020年4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莱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莱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于2018年7月30日夜间,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212省道由南向北行驶,21时10分许行驶至至30公里处(莱阳市团旺镇东留格庄村)时,被对行车辆撞伤昏迷。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李某甲对事故不负责任。经检验,被告人李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9.21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记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鉴定意见;3.证人李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慧慧
2020年9月22日
附: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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