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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密检一部刑诉〔2021〕70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85********,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系山东省曹县**镇**庄**村**庄**号,住山东省高密市经济开发区**村。2020年8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7日2时35分,被告人李某甲饮酒后驾驶鲁******号轿车沿高密姚前路行驶至星宇劳保有限公司南侧时,与停靠路边的李某乙的鲁******号轿车发生交通事故。经鉴定,送检的李某甲的静脉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67.7mg/100ml。经事故责任认定,李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李某甲主动报警并供述其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陈述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甲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世乐

检察官助理齐梦凡

2021年2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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