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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危险驾驶案)_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209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02198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市,住****村委**,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1日17时26分许,被告人李某甲酒后驾驶豫PM9651轻型厢式货车,沿平舆县平庙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平庙路15公里附近时,被平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李某甲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14.1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无前科证明、非党员证明、查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现场、抽血现场照片、告知犯罪嫌疑人鉴定意见笔录、驾驶人员基本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等;

2.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李某乙的证明;

4.鉴定意见

5.视频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二桥

2020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在羁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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