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4198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县,住**乡**村**组**号。曾因购买管制刀具于2008年5月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3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甲无证(A2驾驶证于2006年被注销)、醉酒(经鉴定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59.64mg/100ml)驾驶粤S6****号牌小汽车,途经东莞市**镇**路**号路段时,与张某某驾驶的粤SB****号牌小汽车追尾,造成车辆轻微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铁骑队员过来处理,李某甲见状逃跑,之后在附近巷子内被抓获。经事故认定,李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李某甲赔偿张某某2000元,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等意见书等;5.现场勘验材料:现场照片等;6.视听资料:执法记录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在被查处时逃跑,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李某甲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常锐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5971****;保证人李某乙,联系电话1354480****。
2.侦查卷二册(光盘二张)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