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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刑诉〔2021〕171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8198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河南省新蔡县**镇**村委**组。因本案于2020年12月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7日3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饮酒后驾驶号牌为豫QR****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华南快速路三期南侧进机场高速匝道(白云区)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李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96.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现场照片、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等;

2.被告人供述及辩解:李某甲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李某甲拘役一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任佩红

检察官助理  刘  璐

                               2021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为:1523696****,保证人为李某丙,联系方式为:1763389****。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二册以及光盘资料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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