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20〕659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30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黄梅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惠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6日被惠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惠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惠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5月11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0时38分许,被告人李某甲饮酒后驾驶粤L8****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惠州市惠城区**路**酒店路口时,被惠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江南大队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现场对李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95mg/100ml。经鉴定,被告人李某甲血液乙醇含量为173.6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刑事案件受理、立案材料;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指认照片;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现场酒精吹气检测单;鉴定意见;视频光碟;被告人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清
检察官助理:钟雯婷
2020年5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电话:18688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与《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建议使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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