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门县检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1324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龙门县**街道**居委会**屋**巷**号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龙门县公安局决定,2020年1月14日被龙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被龙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同年8月27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9日晚上,被告人李某甲在其朋友李某乙位于龙门县**街道**围的家中吃饭喝酒。当晚21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从朋友家中离开往自己家中行驶,途经龙门县**街道**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被告人李某甲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28mg/100ml.后被告人李某甲被带至龙门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广东金域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李某甲的血液样本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27.2mg/100ml。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甲经公安机关查询未办理有机动车驾驶资格的信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无机动车驾驶资格醉酒后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此,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叶胡生
检察官助理 曾素萍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广东省龙门县**街道**居委会**屋**巷**号之**,联系方式:180265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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