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822197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出生地山东省临沂市,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区**路**号。2020年7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酒后驾驶粤RV****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本市黄埔区广深大道西进西乐路西189米处时,被执勤公安人员查获。经鉴定,从被告人李某甲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9.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2.现场照片、酒精呼气测试单等书证;3.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抽血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本院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拘役一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林 蔚
检察官助理 杨晓娴
2020年12月4日
附:
1. 被告人李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2618**** (保证人:马某某,联系电话1892416****)。
2. 本案卷宗材料共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表》各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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