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二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031979********,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扎兰屯市**医药有限公司营业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路**单元**居**组,住扎兰屯市**路**单元**居**组,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扎兰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7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扎兰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酒后驾驶蒙E*****号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扎兰屯市务大哈气镇永平居北500米附近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车辆驶入东侧路下,造成李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单方交通事故。经齐齐哈尔和平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53.85mg/100ml。
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证复印件等;
2.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吕某某的证言;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大鸣
2020年6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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