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焦作市武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酒后驾驶豫H9****小型汽车沿武陟县阳魁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大封大街东头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李某甲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06.3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李某甲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 证人李某乙的证人证言;
3. 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杨惠敏
王峰涛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羁押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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