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龙检二部刑诉〔2020〕Z15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5221968********,汉族,广东省陆丰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系外来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陆丰市**镇**村**村**号,现暂住汕头市龙湖区**村**街**号**楼**房。2020年5月26日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路行驶被汕头市公安局处以罚款人民币1200元,同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汕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李某甲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的两轮摩托车途经汕头市龙湖区龙湖村**街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对被告人李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其乙醇含量为88mg/100ml,达醉酒状态。经提取被告人李某甲的血样并委托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经查实,被告人李某甲系使用已注销的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至2005年7月12日止)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无号牌两轮摩托车一辆;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及查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无证人办案说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提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抽取血液通知家属记录表、盗抢查询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及前科材料;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现场检测报告;
5.现场调查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相关照片的辨认;
6.视听资料:执法视频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晓东
检察官助理:王斯琪
2020年8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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