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0〕634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11975********,汉族,大专文化,个体工商户,住江苏省丰县**小区**室。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6日22时4分许,被告人李某甲饮酒后驾驶苏C9****小型普通客车,沿丰县城区工农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南方路交叉路口北约2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李某甲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62.2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李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红娟
检察官助理:范吉超
2020年11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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