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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新区检诉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李某甲,196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51969********汉族初中文化,**公司职工,出生于江苏省宿迁市,住南京市六合区**街道**社区**组**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镇**村**组**号)。被告人李某甲曾因犯强奸罪,于 2001年8月20日被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9日16时18分许,被告人李某甲酒后驾驶苏AL****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南京江北新区新华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十村红绿灯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李某甲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其乙醇含量为149.7mg/100ml血。

被告人李某甲被查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甲的户籍资料、发破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制作的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翔

检察官助理:刘旸

2020年8月3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南京市六合区**街道**社区**组**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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