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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850号

    

被告人李某甲,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04821995********,汉族初中文化,常熟市**家具厂员工,住常熟市**镇**路**家具厂内(户籍地河南省汝州市********)。2018年9月28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常熟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1日23时37分许,被告人李某甲酒后无证驾驶豫D7****小型普通客车,沿张家港市凤凰镇双龙路、沈巷路、长江路、凤凰大道、魏庄路行驶至洪泾路路口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李某甲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5mg/100ml。

被告人李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血样提取登记表、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乙、李某丙、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张家港市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5.张家港市公安局提供的人车合照、执法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2020年9月9日,被告人在值班律师在场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甲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高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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