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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云检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11976********,汉族,专科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海州区**南路**号楼**单元**室。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9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酒后驾驶苏G5****号小型轿车,沿S73东疏港高速行驶至宿城检查站处,车辆倒车时撞检查亭,后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李某甲血液中检见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25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徐某甲、张某某、徐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连云港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理化检验鉴定报告;

5.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惠喆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李某甲13961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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