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清检一部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041990********,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出生地、户籍所在地与现住址均为保定市莲池区**村。2020年6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9月16日由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1日1时50分许,被告人李某甲醉酒后驾驶冀F*****号小型轿车,沿保定市清苑区大庄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清苑区耿桥村村南“主题KTV”门前时,因同车道行驶时,后车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与同向行驶的白某甲驾驶的冀D*****、冀D*****号半挂车相撞,造成被告人李某甲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被告人李某甲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李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2.0mg/100ml。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甲与白某甲达成了协议。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行驶证及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协议书;2、证人证言:证人白某甲、白某乙、侯某某、翟某某、王某某、李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车辆鉴定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被告人李某甲采血情况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且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相金彪
检察官助理:张俊兴
2020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住保定市莲池区**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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