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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桃检一部刑诉〔2020〕502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84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11231984********,汉族,大学文化北省衡水市武强县**镇人住衡水市桃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务工。2020年8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衡水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水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酒后驾驶号牌为冀TQ****小型普通客车沿衡水市桃城区和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和平路前进街口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衡水市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司法鉴定:送检的李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58.3mg/100ml。被告人李某甲对此鉴定存有异议,要求重新检测,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送检的李某甲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58.5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衡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发破案报告等书证;

2.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3.衡水市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代振超

2020年12月2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甲现住衡水市桃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563189****;

2、公安卷、检察卷各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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