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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阜检一部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4****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3031198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系河北省阜城县****村人20203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阜城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水市阜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本院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醉酒后驾驶冀TK****号小型轿车,沿阜城县**路**段由西向东行驶至**大街交叉口附近时见执勤民警查车,遂继续行驶,行驶至阜城县**开发区**路一死胡同处,弃车逃跑,24时左右至交警大队投案,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李某甲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22.9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抽血照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血样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被告人李某甲的户籍证明;

3、证人李某乙、房某某的证言;

4、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

6、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楠楠

              2020年8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

2、案卷二册;

3、光盘一张;

4、具结书附卷移送;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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