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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397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301987********,汉族,专科毕业,西峡县**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住西峡县****花园****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1日3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酒后驾驶豫R*****轻型普通货车, 沿312国道行至西峡县**镇**门口路段时,与路边树木碰撞,造成被告人李某甲与同车乘坐的被害人杜某某不同程度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李某甲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鉴定:李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0.5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书证,被害人杜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李某甲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庞红哲

检察官助理:张长玖

年十一月九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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