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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二部刑诉〔2021〕125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82199006******,汉族,文化程度中专,**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邳州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1年1月2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8日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于当日将案件交由我院办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12522时28分许被告人李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饮酒后驾驶牌号为浙E5****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本市江干区德胜快速路红普路上匝道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吸酒精含量测试,被告人李某甲酒精含量为259mg/100mL,后经血液乙醇含量检测,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88.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汪翔

202121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羁押于杭州市江干区看守所

2.量刑建议书及具结书各1份。

3.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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