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甲,男,汉族,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011959********,初中文化,**公司**,户籍所在地海拉尔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号,住海拉尔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4日被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伦贝尔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0日15时01分,被告人李某甲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两轮摩托车,沿海拉尔区海拉尔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嘉世豪路口处时未按灯控信号行驶,与由南向北李某乙驾驶的蒙E*****号尼桑牌小型轿车相撞,致双方车辆损坏。经鉴定,被告人李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6.2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证、行驶证查询结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刑事谅解协议书;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苏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呼气式酒精检测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醉酒无证驾驶无牌照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并肇事,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艳宏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海拉尔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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