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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危险驾驶案)_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淄高新检公诉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9198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淄博**电梯销售有限公司经理,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现居住淄博市张店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淄博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日21时13分被告人李某甲驾驶鲁******的小型轿车,顺万杰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路**路路口处,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高新区交警大队查获,经抽取被告人李某甲血液检测,检测数值为114.4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人员信息、发破案说明、血液提取登记表等书证;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山东交院交通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在卷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拘役一个月至一个月十五天,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一千元至三千元,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桂香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淄博市张店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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