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辩护人李晓斌,广东深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依法侦查查明:2019年07月27日06时50分许,被告人李某甲饮酒后驾驶粤BJS****号牌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惠深沿海高速-S30土洋收费站东往西路段时,该车车头右前侧与同车道相邻车道由黄某某驾驶的粤BK****号车车尾后侧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李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该事故已达成赔偿协议。执勤民警对被告人李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42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
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李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81.8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材料,抓获经过,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抽血告知书,通知家属记录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和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情况说明,轨迹查询信息,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前科信息查询资料,驾驶人信息查询资料等;2.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何某某的证言;4.辨认笔录:证人黄某某、何某某的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粤中一鉴[2019]毒(2)鉴字第4819号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意见告知书;6.视听资料:录像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具有较好的认悔罪态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事故对方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综合考虑本案犯罪事实、酒精含量、从轻从重情节等因素,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拘役1-3个月,具备监管条件下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甄秀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保证人李某乙联系电话:1369168****)。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被告人的《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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