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2439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汉族,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3021987********,政治面貌:群众,文化程度为高中,肄业,湖北省赤壁市**镇**村**组**号,现住址为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街道**街**号**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3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6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5日22时43分许,被告人李某甲饮酒后驾驶鄂L6****号牌小型汽车在行驶至龙岗区平湖街道新乐街56号路段时,该车车身右侧与同方向相邻车道正常行驶由葛某某驾驶的粤BD****号车车头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执勤民警对被告人李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2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82.44mg/100ml。在此次事故中,因李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变更车道时影响正常行驶的机动车,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葛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目前,被告人李某甲与葛某某已达成赔偿协议,葛某某对李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报警记录卡、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抽血告知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检测结果、现场笔录、不按规定时限接受处理将被吊销驾驶证告知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情况说明、被告人身份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车轨迹查询、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李某丙的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葛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血液乙醇含量鉴定;6.视听资料:行车轨迹、卡口照片等;呼气、抽血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与他人车辆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现当事双方已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业冰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街道**街**号**房**,联系电话136*******。保证人周某某,联系电话1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案件主办预审员联系卡以及情况说明各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6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谅解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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