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甲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二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4198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南漳县,户籍所在地南漳县**镇**村**组,住湖北省南漳县**镇**村**组**号。因犯故意伤害罪,2015年5月26日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5月15日被南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南漳县**镇***村*组路段,与同向前方李某乙驾驶的铲车追尾相撞,李某甲受伤。李某乙电话报警。南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出警后,发现李某甲有酒驾嫌疑,次日凌晨1时许在南漳县人民医院对李某甲使用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测试,李某甲呼出气体中酒精含量为82mg/100ml,后由医护人员对其抽取血样送检。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从送检的李某甲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96.4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南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勘验、调查后认定:李某甲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情况证明、呼吸酒精检测报告、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李某乙、张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现场勘查笔录、查获及抽血照片;4.司法鉴定意见书;5.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李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斌

检察官助理:徐京

2020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被取保候审于湖北省南漳县**镇**村**组**号,联系方式13476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式三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