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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261965********,汉族,小学文化,客车司机,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住**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6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3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至2月18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5日09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驾驶湘******中型普通客车由安化县梅城镇栗林村出发,行驶至梅城镇十里村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查,被告人李某甲驾驶中型普通客车(核载19人)实载37人,其载客超过额定乘员50%以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机动车信息、驾驶员信息、驾驶证复印件、常住人口信息、乘客名单、查获经过等;2.证人李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从事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李某甲在2至4个月拘役并处罚金,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志刚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6384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45页。

3.随案移送光盘2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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