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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汝检公诉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6199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湖南省汝城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湖南省汝城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汝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6日经本院决定,于次日被汝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汝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7日凌晨,李某甲酒后驾驶无号牌雅马哈普通两轮摩托车(车上搭载李某乙),从汝城县大坪镇沿G106国道往县城方向行驶。当其行驶至平汝高速下青连接线路口时,与何某甲驾驶的无号牌豪爵普通两轮摩托车(车上搭载何某乙、何某丙)相碰撞。造成两车受损、李某甲、何某甲、何某乙等人不同程度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李某甲事发时血液中的乙醇定性呈阳性,血液中乙醇定量为141.10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

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资料、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一致性证书、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仪检测结果单、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汝城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X线检查报告单、CT检查报告单、领取车辆通知书、扣留车辆(证件)退还凭证、领取车辆通知书、调解协议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2.证人证言:证人何某甲、何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湘南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交通事故车辆痕迹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浩

2020年5月21日

附: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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