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甲危险驾驶案)_湘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阴检公诉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03196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湖南省岳阳市人,户籍所在地岳阳市云溪区**公司**宿舍区,住湘阴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湘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9日本院决定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5日0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饮酒后驾驶牌照为湘A*****的小型轿车,经过湘阴县**镇**地段时,被湘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检验,李某甲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含量为127.3mg/100ml。

2019年8月6日,被告人李某甲主动到湘阴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李某乙、林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应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志雄

检察官助理:汪  亚

(院印)

2020年4月23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证据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