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甲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一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生于1989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2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民勤县,住民勤县**镇**村**社**号,农民。2006年8月3日因犯抢劫罪被民勤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2000元;2014年3月12日因殴打他人被民勤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2015年10月30日因殴打他人被民勤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2015年12月1日因殴打他人被民勤县公安局罚款伍佰元;2016年12月16日因殴打他人被民勤县公安局新河派出所调解处理。2019年8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民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民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李某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当场进行了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2日2时左右,被告人李某甲酒后驾驶甘HC****号小型轿车,从南关廉租房楼下新时尚烤吧出发,途径盛世桃园大酒店、县城南环东路、广盛家园,行驶至林苑宾馆路段处,发现公安机关执法检查随即将车停在路边,下车后进入汽车东站停车场,爬到甘H1****号客车下面躲避检查,后被民勤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李某甲血液酒精浓度为152.6mg/100ml,后公安局民警将其带至民勤县中医院抽血采样。2019年6月24日经甘肃衡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李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平均含量为88.4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

4.鉴定意见:甘肃衡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后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本案的事实及量刑情节,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对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民勤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多文

检察官助理:张有贵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壹册、李某甲提讯视频、被查获视频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刑事案件证据开示清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