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酒后无证驾驶甘D*****福田五星牌正三轮摩托车,从靖远县**小区去西关,由东向西行驶至靖远县钟鼓楼门前路段将同向行驶的王某某驾驶的甘D*****小型面包车逼停,二人发生争吵王某某报警,被靖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李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1.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任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郑国香
附件:1.被告人李某甲现在取保候审,1339943****;
2.案卷2册;
3.量刑建议书4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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