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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危险驾驶案)_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确检一部刑诉〔2020〕256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1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住**镇****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驻马店市确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4日15时左右,被告人李某甲酒后驾驶一辆豫******的小型普通客车,沿确山县未来大道行驶到中原大道,后又沿**镇铁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大药房门前路段时,被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李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96.4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李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4.血醇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拘役2月,并处罚金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确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湘华

检察官助理:张  琳

(院印)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确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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