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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危险驾驶案)_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碑检二部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101131996********,汉族,小学文化,政治面貌群众,无业,户籍地西安市雁塔区**路**号**楼**号,现住西安市雁塔区**小区**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8日23时11分许,被告人李某甲饮酒后驾驶陕A****5号白色起亚牌小型轿车,沿本市环城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振兴路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在下车检查过程中,被告人李某甲甩开执法交警横穿绿化带试图逃逸,被执勤交警追上。经鉴定,被告人李某甲的血醇浓度为173.81mg /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取保候审决定书及材料;

3.移送起诉告知书;

4.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

5.常住人口信息;

6.被告人照片及现场查获照片;

7.犯罪信息查询表;

8.查获经过;

9.交通违法经过自述;

10.血样提取登记表;

11.鉴定结论及通知书;

12.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13.行政处罚告知笔录;

14.返还物品凭证;

15.委托书及被委托人材料;

16.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

17.情况说明;

18.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雪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贰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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