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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19〕61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3221986********,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住福建省仙游县龙华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01日02时许,李某甲饮酒后驾驶闽B*****号小型轿车行经仙游县**镇***路**集团门前路段时碰撞到道路中央隔离护栏及绿化带,造成道路中央隔离护栏、绿化带、车辆损坏及李某甲受伤的交通事故。经福建科胜司法鉴定所鉴定:案发时李某甲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30.52mg/100ml。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李某甲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表等书证;

1.​ 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福建科胜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4.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调查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饮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乙醇含量为130.52mg/100ml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十五日至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至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朝鹏

检察员:王 强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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