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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二部刑诉〔2020〕434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住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因无证驾驶,于2011年9月21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三日;因无证驾驶,于2020年5月11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福清市**镇**村**饭店饮酒后,无证驾驶一部无牌两轮轻便摩托车前往**镇**酒店。因该酒店未开门营业,被告人李某甲遂继续驾驶上述车辆前往**镇**酒店,至**酒店门口路段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李某甲的全血样检出乙醇含量为144.9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无牌两轮轻便摩托车;

2.书证:户籍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等;

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检验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行车路线图、现场辨认笔录、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无牌两轮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李某甲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  雯

20201210

附注: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镇**村**号,联系电话:19890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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