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虎检诉刑诉〔2020〕329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833199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昆山市**镇**路**号。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 月2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醉酒后驾驶苏E****小型汽车,从苏州市高新区淮海街出发,行驶至**公寓三幢楼下时被查获。经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李某甲的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03mg/100ml。
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同意本院量刑建议,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过车数据查询列表等;
2.证人李某乙、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步青芸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电话:1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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