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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危险驾驶案)_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一部刑诉〔2020〕1070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211984********,汉族,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乡**街**号。2020年8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饮酒后驾驶陕A****V号灰色福特牌小型普通客车沿长安中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兴善寺西街口时,适逢交警执勤检查被查获。经鉴定,李某甲血样中检出乙醇,血醇浓度为133.5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血液酒精呼气浓度检测记录、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照片;

2、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

3、辨认笔录。

4、血醇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本案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拘役一个月又十五天,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焦毅

2020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30928****。

2.案卷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告知书、具结书、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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