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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检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9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余庆县,住贵州省余庆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余庆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3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28日被余庆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3月19日00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甲持D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贵C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余庆县城往大乌江镇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湄黄线(湄潭-黄平)77km+200m处时,撞在停驶在道路右侧的驾驶人刘某某驾驶的贵CF****号重型自卸货车尾部,造成李某甲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余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李某甲在本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刘某某负次要责任。经提取李某甲血液样本检验,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46.6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李某丙、杨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被告人李某甲对饮酒地点及被查获地点的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危险驾驶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拘役2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被告人李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小俊

                                                     2020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77854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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