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21992********,苗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住**镇**村**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桐梓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酒后无证驾驶号牌为贵FK****普通二轮摩托车,由桐梓县楚米镇沿G210国道往桐梓县保健院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桐梓县海校街道黄家咀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对李某甲进行呼吸式酒精含量检测,其结果为127mg/100ml,后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甲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7.6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立案文书、前科查询、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李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冯中成
检察官助理 吴 红
2020年12月3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其家中,联系电话150856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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