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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诉〔2020〕243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31980********,汉族,专科毕业,贵阳**有限公司员工,2002年4月因犯绑架罪被都匀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2011年1月28日刑满释放,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贵定县**街道**路**号,住贵阳市云岩区**路**号**小区**单元**号。2020年4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6月22日将案件交办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甲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贵A****1号的小轿车由云岩区世纪新城往新港湾转盘方向行驶,当行驶至东山路100米时,被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云岩分局民警设卡查获,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9mg/100ml,后带其到医院抽血待检,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鉴定中心检验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1.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查获经

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涉案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交通道路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任开龙

2020年6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2854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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