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8日、2020年3月25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赤峰市公安局于2020年2月11日、2020年4月8日两次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李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6月29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李某甲酒后驾驶蒙DL****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松山区迎金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去往小哈达和硕交叉路口处右转弯行驶时,与沿迎金路由南向北同向行驶至该路口右转弯的张某某驾驶蒙D3****号轻型厢式货车相撞,发生致被告人李某甲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李某甲案发时血液酒精含量为97. 25mg/100m1,属于醉酒。经认定,被告人李某甲负事故同等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李某乙、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及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化春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在其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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