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刑一刑诉〔2020〕246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5197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住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镇**村**组**号。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并执行。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酒后驾驶无号正三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至邳州市邹庄派出所处,被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并查获,经抽取案发时李某甲静脉血液鉴定,其血中乙醇成份含量为151mg/100ml血。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到案经过等书证;
2. 证人李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江苏省徐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物证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石伟
2020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卷宗材料和侦查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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