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二检一部刑诉〔2020〕2028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6211991*******,汉族,大专毕业,经商,住中牟县**镇*****号楼***单元**楼(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浚县*******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大学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9日23时51分许,被告人李某甲饮酒后驾驶豫A*****号小型轿车,在郑州市二七区沿京广快速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中原路北2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李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3.2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甲供述;2、证人李某乙证言;3、受案及到案经过、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查获照片、户籍证明、前科查询材料等书证;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 剑
助理检察员:朱 凡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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