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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巴检刑诉〔2020〕Z301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6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重庆市奉节县人,住重庆市巴南区**街道办事处**小区**栋(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奉节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渝D9****的猎豹牌越野车从重庆市九龙坡区锦龙路出发往重庆市巴南区龙州湾街道办事处风花树小区行驶,途径长江二桥、红光大道、渝南分流道等路段。当车辆行驶至龙州大道风花树路段时,李某甲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与道路隔离护栏发生碰撞,造成车辆、隔离护栏受损的交通事故。巡逻民警发现事故后,将李某甲带至重庆市巴南区人民医院抽血送检。

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李某甲送检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2.6mg/100ml。经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李某甲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3月24日,被告人李某甲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另查明,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及道路隔离护栏损失共计人民币2985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驶证、驾驶证、收据、车辆维修清单、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银某某、李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的陈述和辩解;

    4.辨认现场笔录;

5《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6监控视频截图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危险驾驶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甲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2万元以上损失,酌定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依法提起公诉。

    此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                                         检察官助理 赵鑫

                                        2020年7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9226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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