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荣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检一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22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阿荣旗,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阿荣旗**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阿荣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30日被阿荣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阿荣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6日被阿荣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阿荣旗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月7日被阿荣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荣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7日20时35分,内蒙古阿荣旗**镇居民李某甲酒后驾驶蒙E*****猎豹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滨河东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汇洋海鲜烧烤店门前道路上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2019年10月29日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和平医院司法鉴定中心血样检验李某甲每百毫升含120.30毫克乙醇(120.30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血样提取登记表》、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等书证;2. 证人李某乙、侯某某的证言;3. 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醉酒驾驶机动车的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荣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俊龙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阿荣旗。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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