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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危险驾驶案)_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检二部刑诉〔2020〕Z27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21959********,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住广东省饶平县**镇**村**巷**横**号。2020年7月1日因本案被饶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8日被饶平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7月29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饶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20时29分左右,被告人李某甲醉酒后无证驾驶悬挂粤U*****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上路,在饶平县黄冈镇广场东路路段处被饶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黄冈中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

2020年7月1日,被告人李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经广东精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李某甲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04.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综合全案,建议对被告人李某甲判处拘役二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培钦

                                   检察官助理:巫敏华

                                     2020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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