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邮检刑一刑诉〔2021〕18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0841980********,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高邮市**路**区**栋**室。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1日被高邮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某甲,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醉酒后驾驶苏K9****号小型轿车,从高邮市盐河西路怡嘉天下B区出发,途经盐河路、邮兴北路、兴业路,至新时空浴室,后从新时空浴室出发,沿兴业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秦邮路路口北侧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从所送被告人李某甲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80.2mg/100ml。
被告人李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高邮市公安局制作的接处警登记表、人员基本信息表等物证、书证;
2.证人李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制作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5.高邮市公安局制作的视频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伟力
检察官助理:王洁
2021年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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